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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

1 劳工(动)法的核心内容


新加坡主要通过《移民法案》(Immigration Act)、《雇佣法案》 (Employment Act)、《外国人力雇佣法案》(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)、《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》(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Act)、《工伤赔偿法案》(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Act)、《雇佣代 理法案》(Employment Agencies Act)等法律规范工作准证、劳动关系、 外国工人管理、工伤赔偿及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问题。

【劳动合同】只要是雇佣双方以书面、口头、明示或暗示等形式共同 达成的协议均构成劳动合同。

当劳动合同中列明的具体工作被完成或达到规定的期限,该合同自动 解除。无具体期限的劳动合同,签约双方均有权给予提前通知,予以终止。 提前通知时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。

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通知时间,且雇员不属于雇佣法案保护的对象,该雇员的劳动合同,可由任何一方给予合理时间的提前通知予以终 止。

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通知时间,而雇员属于雇佣法令保护的对象,终止该雇员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时间如下: 如雇员工作少于26周须提前1天通知; 如雇员工作在26周至2年期间须提前1周通知; 如雇员工作2年至5年期间须提前2周通知; 如雇员工作超过5年须提前4周通知。

劳动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:

(1)开始聘用的日期;

(2)职位和工作范围;

(3)工作时间;

(4)试用期(如有);

(5)工资;

(6)福利(例如:病假、年假、产假);

(7)合同终止,包括通知期;

(8)行为守则(例如:守时、工作时不可打架)。

所有雇主必须向雇员提供受雇佣法令规范的书面 的主要雇佣条款(“KETs”)。KETs必须包括下列项目,除非该项目不适用:

(1)雇主全称;

(2)雇员全名;

(3)雇员职位及主要职责;

(4)雇佣开始日期;

(5)工作期限(固定期限合同);

(6)每日工作时间、每周工作天数、休息日等工作安排;

(7)工资周期;

(8)基本工资;

(9)固定津贴;

(10)固定扣除;

(11)加班费周期(若与工资周期不同);

(12)加班费标准;

(13)花红、奖金等收入组成部分;

(14)年假、门诊病假、住院假、产假、育儿假等假日;

(15)保险、医药福利和牙医福利等其他医药福利;

(16)试用期;

(17)提前通知期。

【工作时间】对于在雇佣法令第四部分保护范围内的雇员,正常工作 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,每周不超过5天半(44小时)。若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,一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4小时,但不得超过48小时或每两周不超过88 小时。工人在雇主的要求下在超过规定的时间以外工作,雇主应该支付工 人至少正常工资的1.5倍(非劳力工人工资最高按2250新元计算)。雇员 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。

雇佣法令第四部分适用于月工资不超过4500新元的劳力工人和月工 资不超过2500新元的雇员(非劳力工人)。

【给付薪水】依据劳动合同确定工资,包括工人根据合同完成的超时工作奖金,不包括住宿、水电费、医疗及其他生活福利等。雇主应及时给 付工人工资,每一工资周期的工资应该在该周期最后一日后7日内支付, 每一工资周期的加班费应该在有加班的工资周期最后一日后14日内支付。 雇主支付工人工资时,可扣除工人未做工日薪、明确托付工人保管的物品 的损坏和损失或工人所须负责的钱财损失(若该等损坏或损失可直接归责 于该工人的过失或过错)、向工人提供的食宿费用、提前支付工人的预付 款或贷款或多支付的工资以及须由工人支付的所得税。上述扣款一般不得 超过该工资周期工资的50%。

【中央公积金】新加坡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(Central Provident Fund, CPF)来为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。中央公积金制度始于1955年, 由新加坡人力资源部下属的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管理运行,新加坡雇主和雇 62 新加坡 员均有义务将收入的一部分缴存会员的公积金个人账户,雇主和雇员缴纳 的比例根据雇员的年龄而定。目前,私营领域雇主的缴纳比例介于7.5%至 17%,雇员缴纳比例介于5%至20%。个人账户分为三部分:普通账户, 用于购房、投资、教育支出;保健账户,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症医 疗保险;特别账户,用于养老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支付,一般在退休前不 能动用。只有新加坡公民和新加坡永久居民才需缴纳公积金。因此,外籍 雇员(非新加坡永久居民)无需缴纳公积金。


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


新加坡外国人工作准证分为就 业准证(Employment Pass,EP)、S准证(S Pass,SP)、劳务准证 (Work Permit,WP)三类,申请EP的最低薪水要求为3900新元/月, SP2400新元/月,WP无最低薪水要求。外籍人士在新加坡必须持有工作准证才能工作,否则视为非法务工。

【配额制度】新加坡对SP和WP实行配额制度,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 的配额限制,具体见下表:


表:新加坡外劳比例顶限和外劳税标准

工作准证种类 外劳比例 顶限(%) 外劳税征收标准 实际雇用 外劳比例(%) 外劳税额(新元/人月) 技术工/非技术工

S准证(S Pass)

S Pass (不含服务业) 20 ≤10 330 >10 - ≤20 650

S Pass (服务业) 10 ≤10 330 >10 - ≤15 650

劳务准证(Work Permit)

制造业 60 ≤25 250/370

>25 - ≤50 350/470 >50 - ≤60 550/650

服务业 35 ≤10 300/450 >10 - ≤25 400/600 >25 - ≤40 600/800

建筑业 有MYE指标 ≤87.5 300/700 无MYE指标 600/950

加工行业 有MYE指标 ≤87.5 300/450 无MYE指标 600/750

海事业 81.8 ≤81.8 300/400

资料来源:新加坡人力部


新加坡主管当局或雇主有权取消外籍工人的工作准证, 从准证取消之日起7天内外籍工人必须离开新加坡,否则会受到新加坡《移 民法令》的惩罚。为此,到新加坡务工人员必须增强防范风险意识,出国 前与派出企业签约规定中介费用可以退还。

个人化就业准证(PEP)规定:外国专业人员在外国的最近一期固定工资至少为 1.8万新元,或就业准证持有人固定月工资至少1.2万新元,可以申请个人 化就业准证。持此证者在五年有效期内不必因变换工作而重新申请就业准 证。此外,若失去工作,仍可继续在新加坡居留六个月,以有机会寻找新 工作;而在此前,在新加坡失去工作机会的外籍人士必须在短时间内离境。

【社会保险】如果外国雇员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,他将被列入中 央公积金(CPF)计划。中央公积金是一项全面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,对 于所有在新加坡工作的新加坡公民及新加坡永久居民都是强制性的。中央 公积金的范围和福利包括退休储蓄、医疗福利、自置居所、家庭保护和资 产增值。根据该计划,这些雇员和雇主须按雇员薪金的百分比,每月向雇 员的中央公积金账户缴款。

新加坡第354号法案《工伤赔偿法》(WICA)适用于任何与雇主签订 64 新加坡 劳务合同或与雇主签订学徒合同的雇员,也存在某些例外。《工伤赔偿法》 要求所有雇主为其员工购买保险以防其在受雇佣期间受伤或生病。《工伤 赔偿法》规定,如果员工因公受伤致死,则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,雇主 均应向任何在受雇期间受伤的员工或其被抚养人支付赔偿金。《工伤赔偿 法》规定了赔偿金的支付范围。

雇主还需要为工作准证和S准证的持有人购买医疗保险。


3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


【财务风险】根据新加坡雇佣中介法,新加 坡劳务中介公司只允许按照其雇佣合同期限或工作准证有效期限(以较短 的为准,根据总相关期限按比例计算),每年收取劳务人员1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中介费,且最多只能收取2个月工资额。如果雇主在6个月内提前解除雇佣合同,新方中介必须退还劳务人员50%的中介费。如果雇佣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完成、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劳务人员自愿提前解除合同或从雇主处离开,新方中介可不退中介费。因此,劳务人员向国内中介、新方中介缴纳任何费用,应及时索取收据,收据上应列明收费项目、数额、公 司名称,加盖公章或有公司负责人签字。如无收据,在追索中介费时将面 临很大困难。劳务人员须回国后按照与国内中介签订的外派协议和国内有 关法律法规追索中介费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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